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六个典范”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嘉峪关的意见》、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深化美好家园建设助力打造民生幸福典范城市工作方案》要求,持续整治不文明交通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路口通行秩序大整治。严查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逆行,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线,机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路口车辆、行人等候有序、通行顺畅、秩序良好。
二、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大整治。严查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公共广场周边机动车占用盲道停车、逆向停车、不按泊位停车、在公交站台30米内和交叉路口50米内停车、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占用绿地停车及利用机动车占道经营等行为,规范停车秩序管理,保障市区停车有序、入位停放、管理到位。
三、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严查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共享单车不在停车泊位内投放,未按同一方向依次顺向摆放,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突出城市工程运输车、出租车、电动三四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物流末端配送车辆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严查闯红灯、酒驾醉驾、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申领通行证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保障市区道路文明行车、安全有序、管控得力。
五、小区周边、背街小巷交通行为大整治。以妇幼保健院门前通道、房管局门前、镜铁市场两侧过道、五一巷道、新华巷道、三门诊巷道以及阳光小区、远东华府、蓝色多瑙河、金色佳园、宝城中央公馆等群众反映较多的小区出入通道为重点区域,严查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在巷道、小区出入通道违反禁令停车、双排停放等行为。
集中整治期间,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严格依法处罚,按照新修订的《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对妨碍公务、阻碍执法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嘉峪关公安交警提醒您: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请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拒绝违法,维护良好交通秩序,营造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2月19日